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8〕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