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惠府〔2008〕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市政府从2008年4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4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7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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