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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08〕101号 2008年11月20日)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市级所有机关、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替代性事务工作需要使用的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内管理的人员,主要指驾驶、保卫、水电、卫生保洁等工勤岗位使用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常年性工作岗位不得安排短期用工。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定比例从紧控制。机关应在空余的行政附属编制内申请使用;未核定行政附属编制的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行政附属编制核定比例申请使用。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工勤岗位编制内申请使用,未核定工勤岗位编制的,可根据需要参照工勤岗位编制核定比例申请使用;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可适当增加聘期不超过半年的短期用工指标。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所需经费,从单位非税收入中解决或自筹解决。
  (二)核准使用原则。各单位短期用工一律要先核准后使用,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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