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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全市机立窑生产企业(生产线),停止执行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严格执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20元的差别电价政策。价格、经贸、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到期拒不关停的机立窑生产企业(生产线),将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对列入淘汰名单的机立窑水泥企业(生产线)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核准新上项目。各级发改、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县、区,一律不予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相关项目已获核准的,县、区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四)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补贴资金,稳妥推进淘汰落后工作。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符合规定的予以优先核准或审批。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六)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工作。金融机构不得对列入淘汰名单和违规新建水泥企业新增贷款,对列入淘汰名单的有银行贷款的水泥企业实行跟踪监控,及时做好贷款清收计划,逐步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时跟进企业的经营活动,掌握企业的财务运作,预防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七、工作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规定,对全市新上水泥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市新上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县、区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全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市政府与各县、区级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督查各地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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