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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宿迁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要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九、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县(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县(区)政府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8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定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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