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承训学校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由省下达我市的承训学校承担,承训学校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增办、扩办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对退役士兵有吸引力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必要时也可以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各县(区)报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联合审定后承训。
(三)下达招生计划
市民政局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于每年10月初分解下达。
(四)发布招生信息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招生信息可结合退役士兵报到予以发布。从2009年起,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县(区)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业部门和招生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五)自主报名入学
各县(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市、县(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站公开发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报到时,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全省统一的《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每年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退役士兵培训工作要立足当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异市培训。
(六)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1月31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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