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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宿迁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宿迁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15号 2008年11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宿迁军分区政治部制订的《宿迁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宿迁军分区政治部 2008年11月)

  为深化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促进城乡退役士兵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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