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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8〕224号 2008年12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在全市逐步建立政策框架基本统一、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
  (一)2008年,各县(区)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县区新农保实施办法,并积极推进。
  (二)2010年,全市新农保参保覆盖面达到50%以上。
  三、保障范围
  凡本市户籍居住在农村,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不符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都应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一)新农保实行县(区)级统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政府补贴每年按补贴养老金数额,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 (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鼓励参保人员根据经济收入状况适当提高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般为15%左右,其中财政补贴2%,余下部分个人缴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提高,逐步提高缴费比例。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参保人员特别是困难人员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各类企业、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新农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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