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力度。一是扩大信贷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并要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以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推行“联保制度”,集中授信,互保互益,经农民签字同意,由合作社集中申请小额贷款。二是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允许和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在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中,要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三是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牵头组织成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四)认真清理和减免有关规费。一是清理取消地方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对面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收取的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组织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二是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免除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种畜禽管理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税务登记证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水资源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计量器具检定费。合作组织兴办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五)实行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一是积极保障建设用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积极提供用地服务。二是实行优惠电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菜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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