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教育厅监察室负责对本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范围、方式、审定程序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要求。
2. 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了答复;对“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3. 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处室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4. 公开政务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5.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处室(单位)纠正,对情节严重需作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二)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如有违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省教育厅监察室投诉,电话:85581049。
第十条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的政务信息公开,依据省委有关要求,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表
申 请 人
基本情况
| 公民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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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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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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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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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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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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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口头申请( )
| 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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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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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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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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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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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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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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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同意公开( )
| 承诺 天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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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开( )
| 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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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
| 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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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情况
|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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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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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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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回 执
| 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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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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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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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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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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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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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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