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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教育厅监察室负责对本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范围、方式、审定程序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要求。
  2. 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了答复;对“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3. 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处室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4. 公开政务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5.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处室(单位)纠正,对情节严重需作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二)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如有违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省教育厅监察室投诉,电话:85581049。
  第十条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的政务信息公开,依据省委有关要求,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表

申 请 人

基本情况

公民姓名

 

证件号码

 

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 )

书面申请( )

申请内容

信息内容

 

信息用途

 

申请时间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处理意见

同意公开( )

承诺   天内公开。

部分公开( )

原由:

不予公开( )

原由:

受理人

情况

部 门

 

受理人

 

审批人

 

申请书

回 执

申请内容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受理部门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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