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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
  省教育厅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公文(含省教育厅会议纪要、省教育厅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信息),由主办处室按本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从即日起公文稿件首页纸“紧急程度”一栏变更为“公开程度”),并在确定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媒体报道的公文正文之后、主题词之前附注说明:“此件全文公开”、“此件摘要公开”或“此件媒体报道”。
  (二)内部刊物的公开:
  1. 《陕教通报》刊发的省教育厅领导同志的讲话,经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可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2. 《陕西教育简报》刊发的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的意见,由分管的厅领导审定;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或咨询的政务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按《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答复意见并呈请分管的厅领导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复核程序:
  网站编辑部对确定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公开;对有疑义的,提出理由,提请主办处室复核:主办处室认为应维护原审定意见的,应及时转由网站编辑部公开;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变更原审定意见的,须呈请分管的厅领导审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的上网办理:
  (一)对省教育厅规章和确定由网站全文公开的行政公文和省教育厅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将有关公文直接送网站编辑部复核后予以公开。
  (二)对确定在网站摘要公开或以网上报道形式公开的行政公文和省教育厅各类会议纪要以及工作会议文件、新闻发布会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编辑公文摘要稿或起草报道信息,并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一)的规定呈请审定,经同意后交由网站编辑部复核,予以公开。
  (三)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经审定后,在向申请人告知的同时,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宜于公开的,应转送网站发布。
  第八条 省教育厅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省教育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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