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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七、经费保障

  1.培训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 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 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2.培训资金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退役士兵的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靖江市退役士兵的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泰州市区的培训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地应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3.培训资金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参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八、检查考核

  1.对各市(区)的考核。主要考核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要求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建立培训工作小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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