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纳入我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经培育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在并购重组中,土地、房产在同一法人的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的,在不改变房产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更名费及其它税费按相关规定缴纳。
国有企业改制时,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解决。
六、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设立惠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1.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同意报证监会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 对在中国内地、香港或国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及“买壳”、“借壳”成功上市,注册地在惠州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资金申报程序。
1. 企业提出申请;
2.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
3. 市金融办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七、组织完善企业上市中介服务
(一)加大力度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落户惠州,使风险投资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制订战略发展目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帮助拟上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二)加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中介机构资源库,供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参考。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国家和省证监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指导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协调机制,交流信息,开展互访,合作开展对企业调研、培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八、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
(一)树立长远规划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建设科学发展的惠民之州为总抓手、总目标,站在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抓好推动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妥善地解决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问题,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
(二)加快推进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市金融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参与单位的法制和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参与单位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机制,督促资本市场参与单位树立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环境。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拟上市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