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添加剂流通销售环节及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市工商局负责)
1、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禁止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顿规范经营行为,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三)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负责)
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继续整顿奶站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四)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市卫生局负责)
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九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对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餐饮单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对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