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
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及《惠州市
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
和效益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区位特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未能涵盖的森林。具体包括:
(一)防护林,含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红树林;
(二)特种用途林,含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市级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部分。
(二)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东江、西枝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