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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七、除房屋建设项目外,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难以按面积计算收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投资额比例计征。
  八、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实行单列,停止原征收办法和方式,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征收管理,由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区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向施工单位开具缴款通知单,施工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财政窗口”缴款,开具收费票据。
  九、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窗口统一审核,按新标准征收各项规费,分帐核算。资金使用由开发区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十、凡在市城市规划区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减免的规费外,市本级原有关文件(含抄告单)规费优惠减免的政策停止执行,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足额征收。
  十一、统一使用建设规费收费票据。建设规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缴,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盖“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收费专用章”。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原使用的票据(含使用专用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原领用的票据由市财政局清理后按规定缴销。
  十二、市发改、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既要分口把好监督、审核、执行关,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审批各环节的衔接,提高审批效率。
  十三、所有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完成报批手续,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项目建设,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9年1月1日以前已报批并已缴纳部分规费的,已缴纳部分予以认定,未缴纳部分按新标准缴纳。

  附件:
  1、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批涉及规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2、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运行表(略)
  3、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缴费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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