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九办字[2009]4号)精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工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九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除外),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出让等行政审批手续,实行联审联批。九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行政审批仍按原规定程序由开发区办理。
  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费,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缴纳。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到报建单位(个人)的规划批复后,负责填写《图审通知书》,市建设局收到《图审通知书》后负责做好图审工作,并将图审结果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图审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运行表》和《缴费通知书》。各相关部门按图审面积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台进行复核并打印缴费通知单,报建单位(个人)到“银行窗口”缴费,凭缴款单到“财政窗口”开具收费票据。市行政服务中心凭《运行表》和财政部门签署的收费票据开具《放线通知书》。
  五、建设项目规费原则上按面积计征,以规划审定批复的面积为准。市建设局负责对报建面积进行审核认定,对单栋图审面积超出规划批复面积误差在3%范围之内的,报建单位应足额交纳规费;对超出规划批复面积3%范围之外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报建单位重新设计,待符合规划条件后再办理报建手续。
  六、凡国家、省规定以投资额比例征收的规费,统一换算为按面积标准征收,暂按900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乘以原征收比例计算。今后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由建设部门造价站提出调整意见,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收费标准的57%(即48元/平方米)征收,以后逐步到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