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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8.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要求,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分类指导、分区推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严格执行江苏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生产的,由节能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经整改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强化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未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9.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和等量替代制度。分地区按照节能目标要求,结合经济增长状况,严格控制能耗增量,对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地区总量平衡。对没有纳入能耗增量计划的高耗能项目,必须实施能耗总量替代,淘汰等量的落后生产能力,达不到等量替代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10.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对未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新建火电机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严禁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行“减二增一”。
  11.实施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将节能减排列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以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列为考核各地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指标。积极响应省政府“百家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努力形成有淮安特色的以企业为主、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着力培育一批研究开发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12.实行差别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按照省要求,将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降耗。足额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对安装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的非统调燃煤机组,与统调燃煤机组享受同等待遇,一并纳入补贴范围,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将服务业用户的非居照明与普通工业电价类别进行归并。加大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和中水回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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