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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二、市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并监督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协调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实施计划》中的国家补助资金等。

  (二)市经贸委。指导各县(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督促地方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市财政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按照环保优先的原则,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指导并监督《实施计划》有关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

  (四)市建设局。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组织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加强对淮河流域城区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和促进城市环保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加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

  (五)市城管局。对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配合交通局指导、监督船舶垃圾、粪便的接收、处理工作。

  (六)市交通局。根据省内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地方性情况,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指导各地正常使用船舶油废水收集站。

  (七)市水利局。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水流域综合治理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采取措施,加强水利工程防污调控,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对水库和主要闸坝实施环境、资源和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加快我市截污导流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八)市农业局。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摸清农村面源污染底数,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政策指导,提出面源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药和化肥管理计划,逐步实行农药化肥使用记录和许可使用制度,加强对化肥农药施用方法和耕作方式的指导。

  (九)市卫生局。指导农村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十)市环保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组织水环境状况调查。做好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对跨省界、跨市界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地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市畜牧水产局。指导并监督实施渔业、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控制及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加强对洪泽湖、白马湖等主要湖区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配合市有关部门指导入海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建立水污染渔业损失补偿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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