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方筹集资金,实施工程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给予政策优惠。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四、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断面水质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逐步建立淮河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
五、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开展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提供决策支持,不断提高水污染治理效率与水平。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研究,建设示范工程。研究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对近岸海域的影响,提出解决方案。研究推广中水回用适用技术和政策措施。
六、鼓励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七、开展计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实行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水质情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情况等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年进行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地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每半年和年底对本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等)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汇报,市政府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