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进度。2009年底前,完成所有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装置建设并于各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资金筹措。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四章 投资计划
一、筹资原则
(一)水污染治理类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通过BOT、征收污水处理费等途径),争取国家部分资金支持;纳入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由国家拨款、南水北调基金、银行贷款解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省补助资金。
(二)工业污染点源治理和畜禽养殖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污资金以企业(单位)自筹为主。对污染减排贡献较大和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可根据污染物减排量在各级环保引导资金中酌情安排,给予适当补助。
(三)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共同安排。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畜禽养殖等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支持。
(二)积极争取省污染防治基金对我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8年要达到1.00-1.20元/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尽快落实垃圾收费政策。
(四)促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环保实施建设。
(五)研究出台鼓励农业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推广无公害农药、化肥,提高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应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计划任务。
二、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按照计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的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的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每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