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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完整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提出审核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通知所在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2-3天。无异议的,将审批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 对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应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对财政相对困难和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在市、县两级分别设立临时生活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当事人,必须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两年临时生活救助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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