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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嫖娼、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弄虚作假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根据各县(市、区)制订的《城乡低保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以及求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救急需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0天。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自接收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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