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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系各级民政部门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办法,因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因病或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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