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以及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苏民保〔2008〕6号、苏财社〔2008〕4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常州实际,现就我市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通过建立价格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即在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尽可能地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补贴条件
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正式编制以前,暂以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补贴启动与否的条件。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动态机制,由有关部门按季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回落到3%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三、补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