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章江新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
第三条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兴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县两级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国土、房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共同配合,根据居住人口、地域面积等合理兴建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并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选址、建设过程全程把关,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备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相应配套。
项目建设规模达到2万至3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5‰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达到3.1万至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达到5.1至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8‰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5‰的比例预留。上述前置条件应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中予以设定;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也必须作为一个专项条件予以设定。
第五条 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备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