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比例的通知
(京人发[2008]12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为做好2008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及时表彰奖励在奥运会期间和抗震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今年的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考核奖励的有关规定,在原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单位参加考核人数15%的基础上增加5%,用于奖励在奥运会期间和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但总比例不得超过20%。对选调到奥组委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占20%的比例。优秀等次的奖励标准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