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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建筑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安监机构的工作;
  (五)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对辖区内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单位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记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手册》中;
  (七)负责辖区内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建筑安全动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监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土建、电气、机械等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建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及其银行同期利息一并返还。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监机构办理该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件的审查监督手续,未办理审查监督手续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该工程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条件审查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保证体系具体内容;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单位配套使用的机械设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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