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8〕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多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市青少年素质培养和技能培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与此同时,全市也出现了少数无证非法办学行为,扰乱了我市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严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利益。为保护合法办学者的权益,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无证办学行为开展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者。
(二)已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机构者。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成立全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行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三、清理整顿时间与步骤
1.宣传发动(11月10日前)
(1)召开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行为工作协调小组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国家的政策规定,引导市民把子女送到合法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读。
2.调查摸底(11月20日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并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单位、个人及场所出租者进行梳理,将梳理情况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集中整治(11月21日至12月31日)
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机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整治。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分类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