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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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