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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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