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