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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坐落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
  2、车库,                         。
  3、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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