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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改变人畜混居现状,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发改、环保、畜牧等部门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部门要监督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必须限期治理到位。环保、水利部门要开展小浪底水库和陆浑水库等水域的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严禁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部门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摸清农业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素,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积极推行秸秆还田、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严禁露天焚烧。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环保部门要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农业部门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和生产基地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努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对矿产、交通、水力、旅游和新农村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出现新的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街道绿化、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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