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覆土深度
管线种类
| 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 平行于道路中心线
|
车行道下
| 人行道下
|
给水管线
| 0.75
| 1.0
| 0.8
|
中水管线
| 0.75
| 1.0
| 0.8
|
排水管线
| 0.75
| 1.0
| 0.8
|
燃气管线
| 0.75
| 1.0
| 0.8
|
热力管线
| 直埋
| 0.75
| 1.0
| 0.8
|
管沟
| 0.75
| 0.8
| 0.7
|
电力
| 直埋
| 0.75
| 0.7
| 0.6
|
排管
| 0.75
| 0.7
| 0.5
|
通信
| 直埋
| 0.75
| 0.8
| 0.8
|
管孔
| 0.75
| 0.7
| 0.5
|
注:单位为米。
|
第二百五十二条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管线
名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
| 煤气天
然气管
| 液化石
油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
电缆
| 电力
排管
| 电信
电缆
| 电信
管道
|
给水管
| 0.15
| 0.15/0.4
| 0.15
| 0.20
| 0.15
| 0.20
| 0.20
| 0.50
| 0.15
|
中水管
| 0.15/0.4
| 0.15
| 0.15
| 0.20
| 0.15
| 0.20
| 0.20
| 0.20
| 0.10
|
排水管
| 0.15/0.4
| 0.15
| 0.15
| 0.20
| 0.15
| 0.50
| 0.20
| 0.50
| 0.15
|
煤气天
然气管
| 0.15
| 0.15
| 0.15
| 0.20
| 0.15
| 0.50
| 0.15
| 0.50
| 0.15
|
液化石
油气管
| 0.20
| 0.20
| 0.20
| 0.20
| 0.20
| 0.50
| 0.20
| 0.50
| 0.20
|
热力管
| 0.15
| 0.15
| 0.15
| 0.20
| 0.15
| 0.20
| 0.50
| 0.15
| 0.15
|
电力
电缆
| 0.20
| 0.50
| 0.50
| 0.50
| 0.20
| 0.50
| 0.50
| 0.20
| 0.15
|
电力
排管
| 0.20
| 0.20
| 0.15
| 0.20
| 0.50
| 0.50
| --
| 0.50
| 0.50
|
电信
电缆
| 0.50
| 0.50
| 0.50
| 0.50
| 0.15
| 0.20
| 0.50
| 0.10
| 0.10
|
电信
管道
| 0.15
| 0.15
| 0.15
| 0.20
| 0.15
| 0.15
| 0.50
| 0.10
| 0.10
|
涵洞
基底
| 0.15
| 0.15
| 0.15
| 0.50
| 0.15
| 0.50
| 0.50
| 0.20
| 0.25
|
明沟
沟底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铁路
轨底
| 1.00
| 1.20
| 1.20
| 1.20
| 1.20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1.距离单位为米。2.表中电力电缆与其他管线垂直净距离为电压等级小于或者等于35kV的数值,大于35kV的为1米。3.给水管在中水管或排水管上方敷设的,最小垂直净距离为0.15米;给水管在中水管或排水管下方敷设的,最小垂直净距离为0.4米。
|
第二百五十四条 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
第二百五十五条 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中心城区;
(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
(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
(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
(五)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中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
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
第二十八章 附属设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
各类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
第二百五十九条 燃气、热力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一般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当为单井或者地埋式检查井。路灯、交通信号电缆的检查井确需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人行道上设置的,应当优化布置。
第六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章 城市道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
第二百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
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类别
| 机动车设计速度(km /h)
| 道路网密度(km/km2)
| 机动车道条数(双向)
| 红线宽度(m)
|
快速路
| 60~80
| 0.4~0.6
| 6~12
| 60~100
|
主干路
| 40~60
| 0.8~1.4
| 4~8
| 30~60
|
次干路
| 30~50
| 1.0~1.6
| 4~6
| 20~40
|
支路
| 20~40
| 3.0~4.0
| 2~4
| 12~25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第二节 道路网布局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600至100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400至600米,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200至400米。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且小于6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6至8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6且小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0至12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2至16千米。
第二百六十七条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道路应当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
第三节 城市道路
第二百六十八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中间分车带,进出口应当设置交通标志、交通隔离等设施。快速路主线与相交道路应当为立体交叉。
快速路两侧一般应当设置辅道,辅道和主线之间应当隔离。
辅道可以设置掉头功能和平面交叉。
第二百六十九条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第二百七十条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或者快速路辅道连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的交通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步行街、步行区应当设置消防、救护通道。
第四节 城市道路交叉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高速公路
| A
| A、A1
| A、A1
| A1
| /
|
快速路
|
| A、A1
| A、A1
| A1
| /
|
主干路
|
|
| A、A1、B
| A1、B
| B、D
|
次干路
|
|
|
| B、C、D
| C、D
|
支路
|
|
|
|
| D、E
|
注: A-互通立交或者部分互通立交; A1-分离式立交;B-平面扩大式信号平交;C-平面环交;D-信号平交;E-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平交。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
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方向
| 路口扩大(m)
| 扩大长度(m)
|
进口车道
| 一类:3
二类:6
| 一类:长80
二类:长90
| 直线段:50
直线段:60
| 渐变段:30
渐变段:30
|
出口车道
| 一类:3
二类:6
| 一类:长60
二类:长70
| 直线段:30
直线段:40
| 渐变段:30
渐变段:30
|
注:1.根据路口周边用地及建筑情况合理选用。2.中心城区平面扩大路口按照已批准的路网执行。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等级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快速路
| 30~40m
| 25~35m
| 20~25m
| 15~20m
|
主干路
|
| 25~30m
| 20~25m
| 15m
|
次干路
|
|
| 15~20m
| 12~15m
|
支路
|
|
|
| 8~12m
|
注:有条件的,应当取上限。
|
第二百七十五条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
(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行车速度(km/h)
| 80
| 60
| 50
| 40
|
最小净距离(m)
| 1000
| 900
| 800
| 700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立体交叉口、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米内,不得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置公共停车场。
第五节 道路横断面
第二百七十七条 道路横断面应当按照红线宽度确定。
道路横断面形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宽度应当按照道路级别、设计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交通流量、交通组织、地上杆位、地下管线、地形因素统一安排。
第二百七十八条 道路横断面形式包括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根据道路性质、红线宽度、交通流量构成、城市景观等要求确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穿越河流、铁路的道路除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外,还应当满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第六节 道路净高
第二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5米;大件通道不低于7.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道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设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主干路应当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第二百八十四条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当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确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当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专用道路。
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当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客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
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
| 市区线(m)
| 郊区线(m)
|
普通公交
| 500~800
| 800~1000
|
快速公交
| 1000~2000
| 1500~2500
|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港口、车站应当设置交通集散广场。
交通集散广场用地面积应当根据人流量和用地条件确定。
交通集散广场应当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得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与一般平面交叉路口的距离,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从道路红线转角切点起算,应当大于80米;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米;地块沿道路长度小于80米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长边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