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的居住区、高层楼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新建公用10kV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当与建筑物合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建筑物合建,建筑物有地下二层的,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无地下二层或者不能设置在地下一层的,设置在建筑物首层。
(二)无条件与建筑物合建的,变电站应当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三)高层、中高层居住区不得设置箱式变电站。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的居住区、高层楼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新建公用35kV变电站,有条件的应当与建筑结合建设或者在地下进行建设。
第一百八十九条 220kV以上等级电力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
敷设220kV及其以下等级电力线,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架空线路电压等级(kV)
| 单回(m)
| 双回(m)
|
500
| 75
| 80
|
220
| 35
| 40
|
110
| 25
| 30
|
35
| 15
| 20
|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拆除走廊内与电力配套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电力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
电力架空线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避开空气严重污染区或者存有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电力架空线与铁路顺行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最高杆(塔)高加3米;与公路、河流、索道顺行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杆(塔)高度的1倍。
第一百九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特殊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电压 频段
| 110kV
| 220kV
| 500kV
|
VHF(Ⅰ)
| 300m
| 400m
| 500m
|
VHF(Ⅲ)
| 150m
| 250m
| 350m
|
(二)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电压等级(kV)
| 离开导航台(m)
| 离开定向台(m)
|
35
| 300
| 500
|
110
| 700
| 700
|
220~330
| 1000
| 700
|
500
| 2500
| 700
|
发电厂和有 高频设备的单位
| 2000
| 2000
|
(三)架空电力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一百九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与地面的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电压等级(kV)路线经过地区
| 10
| 35
| 110
| 220
| 500
|
居民区
| 6.5
| 7.0
| 7.0
| 7.5
| 14
|
非居民区
| 5.5
| 6.0
| 6.0
| 6.5
| 11(10.5)
|
交通困难地区
| 4.5
| 5.0
| 5.0
| 5.5
| 8.5
|
注:1.距离单位为米。
2.500 kV送电线路非居民区11米用于导线水平排列,10.5米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电压等级(kV)
| 10
| 35
| 110
| 220
| 500
|
垂直距离(m)
| 3
| 4
| 5
| 6
| 9
|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 铁路
| 公路及道路(大件路除外)
| 电车道
| 通航河流
| 不通航河流
|
电压
等级
(kV)
| 至轨顶
| 至承力
索或接
触线
| 至路面
| 至
路面
| 至承力
索或接
触线
| 至五年
一遇洪
水位
| 至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
| 至五年
一遇洪
水位
| 冬季至
冰面
|
标准
轨
| 窄轨
| 电气
轨
|
10
| 7.5
| 6
| 11.5
|
| 7
| 9
| 3
| 6
| 1.5
| 3
| 5
|
35
| 7.5
| 7.5
| 11.5
| 3
| 7
| 10
| 3
| 6
| 2
| 3
| 6
|
110
| 7.5
| 7.5
| 11.5
| 3
| 7
| 10
| 3
| 6
| 2
| 3
| 6
|
220
| 8.5
| 7.5
| 12.5
| 4
| 8
| 11
| 4
| 7
| 3
| 4
| 6.5
|
500
| 14
| 13
| 16
| 6
| 14
| 16
| 6.5
| 9.5
| 6
| 6.5
| 11
(10.5)
|
注: 1.距离单位为米。2.500 kV送电线路与不通航河流交叉, 11米用于导线水平排列,10.5米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220kV或者110kV电力电缆,一般应当采用沟槽方式在人行道下敷设。
35kV以及以下等级电力电缆,电缆少于或者等于6根的,应当采用直埋方式敷设;超过6根的,应当采用排管方式敷设。同一路径下电缆超过30根的,可以采用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第一百九十六条 35kV和10kV电力直埋电缆一般应当在人行道下敷设。由于条件限制在车行道下敷设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220kV和110kV电力电缆可以同槽敷设,35kV和10kV电力电缆可以同路径敷设。
路灯高控线应当与10kV以及以上电力直埋电缆同槽敷设。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力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应当采用水下敷设,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路、铁路、河流、新建成的城市道路等禁止开挖的路段,电力电缆应当采用非开挖方式敷设。
第二十三章 通信工程
第二百条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第二百零一条 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架空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m)
| 备注
|
消火栓
| 1.0
| 指消火栓与电杆间的距离
|
地下管线
| 0.5~1.0
| 包括通信管、线与电杆间的距离
|
火车轨道
| 地面杆高的4/3倍
| |
人行道侧石
| 0.5
| |
市区树木
| 0.5
|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
郊区树木
| 2.0
|
房屋建筑
| 2.0
| 裸线线条到房屋建筑的水平距离
|
第二百零二条 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名称
|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
| 架设高度(m)
| 备注
| 架设高度(m)
| 备注
|
铁路
| 3.0
| 最低缆线到轨面
| 8.0
| 最低缆线到轨面
|
公路(大件路除外)
| 3.0
| 最低缆线到地面
| 5.5
| 最低缆线到地面
|
房屋建筑
| |
| 1.5
| 最低缆线到房屋平顶
|
河流
| |
| 1.0
| 最低缆线到最高水位时的船桅顶
|
树木
| |
| 1.5
|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
其他通信导线
|
|
| 0.6
| 一方最低缆线到另一方最高缆线
|
第二百零三条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水深大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埋;水深小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5至1米。
第二十四章 燃气工程
第二百零四条 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调压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设置形式
|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 多层建、构筑物外墙面
| 重要公共 建筑物
| 城镇道路
|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
|
调压站(m)
| 高压(A)
| 18
| 30
| 5
| 6
|
高压(B)
| 13
| 25
| 4
| 6
|
次高压(A)
| 9
| 18
| 3
| 4
|
次高压(B)
| 6
| 12
| 3
| 4
|
中压(A)
| 6
| 12
| 2
| 4
|
中压(B)
| 6
| 12
| 2
| 4
|
调压柜(m)
| 次高压(A)
| 7
| 14
| 2
| 4
|
次高压(B)
| 4
| 8
| 2
| 4
|
中压(A)
| 4
| 8
| 1
| 4
|
中压(B)
| 4
| 8
| 1
| 4
|
第二百零五条 燃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的,可以设置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但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不得在地下设置。
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多层建、构筑物外墙面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
地下调压站(柜)(m)
| 3
| 6
| 3
|
第二百零六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形式设置外,可以按照下列形式设置:
(一)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以及各类锅炉的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与用气建筑物相毗连的专用单层建筑物内设置。专用单层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用气建筑物间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离;
2.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
4.门窗向外开启。
(二)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可以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设置。
(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小于或者等于100毫米的,可以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设置。
(四)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的,可以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设置;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设置。
第二百零七条 地下建筑物上方一般不得建设调压站;确需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的覆土应当满足调压站的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选址应当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名 称
| 压力(MPa)
|
超高压燃气管道
|
| P>4.0
|
高压燃气管道
| A
| 2.5 |
B
| 1.6 |
次高压燃气管道
| A
| 0.8 |
B
| 0.4 |
中压燃气管道
| A
| 0.2 |
B
| 0.01≤P≤0.2
|
低压燃气管道
| P<0.01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越铁路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
第二百一十三条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二)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第二百一十四条 燃气管道不得在地铁箱体上沿地铁方向顺行敷设。
燃气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地铁横向交叉。确需交叉的,应当避免在地铁站出入口上方敷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超高压、A级高压燃气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5米。
第二十五章 输油管道工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输油管道线路走向,应当根据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城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建设现状与规划确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输油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可以采用土堤埋设和地上敷设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村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二)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工厂、飞机场、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四)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5米。
(五)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与铁路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3米。
(六)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七)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与干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与支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八)输油管道与河道平行敷设的,与水源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与其他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九)输油管道穿越河流的,与桥梁的距离不小于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