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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的居住区、高层楼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新建公用10kV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当与建筑物合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建筑物合建,建筑物有地下二层的,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无地下二层或者不能设置在地下一层的,设置在建筑物首层。
  (二)无条件与建筑物合建的,变电站应当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三)高层、中高层居住区不得设置箱式变电站。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的居住区、高层楼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新建公用35kV变电站,有条件的应当与建筑结合建设或者在地下进行建设。
  第一百八十九条 220kV以上等级电力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
  敷设220kV及其以下等级电力线,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架空线路电压等级(kV)

单回(m)

双回(m)

500

75

80

220

35

40

110

25

30

35

15

20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拆除走廊内与电力配套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电力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
  电力架空线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避开空气严重污染区或者存有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电力架空线与铁路顺行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最高杆(塔)高加3米;与公路、河流、索道顺行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杆(塔)高度的1倍。
  第一百九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特殊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电压   频段

110kV

220kV

500kV

VHF(Ⅰ)

300m

400m

500m

VHF(Ⅲ)

150m

250m

350m


  (二)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电压等级(kV)

离开导航台(m)

离开定向台(m)

35

300

500

110

700

700

220~330

1000

700

500

2500

700

发电厂和有       高频设备的单位

2000

2000


  (三)架空电力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一百九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与地面的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电压等级(kV)路线经过地区

10

35

110

220

500

居民区

6.5

7.0

7.0

7.5

14

非居民区

5.5

6.0

6.0

6.5

11(10.5)

交通困难地区

4.5

5.0

5.0

5.5

8.5

注:1.距离单位为米。

2.500 kV送电线路非居民区11米用于导线水平排列,10.5米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500

垂直距离(m)

3

4

5

6

9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铁路

公路及道路(大件路除外)

电车道

通航河流

不通航河流

电压

等级

(kV)

至轨顶

至承力

索或接

触线

至路面

路面

至承力

索或接

触线

至五年

一遇洪

水位

至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

至五年

一遇洪

水位

冬季至

冰面

标准

窄轨

电气

10

7.5

6

11.5

 

7

9

3

6

1.5

3

5

35

7.5

7.5

11.5

3

7

10

3

6

2

3

6

110

7.5

7.5

11.5

3

7

10

3

6

2

3

6

220

8.5

7.5

12.5

4

8

11

4

7

3

4

6.5

500

14

13

16

6

14

16

6.5

9.5

6

6.5

11

(10.5)

注: 1.距离单位为米。2.500 kV送电线路与不通航河流交叉, 11米用于导线水平排列,10.5米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第一百九十五条 220kV或者110kV电力电缆,一般应当采用沟槽方式在人行道下敷设。
  35kV以及以下等级电力电缆,电缆少于或者等于6根的,应当采用直埋方式敷设;超过6根的,应当采用排管方式敷设。同一路径下电缆超过30根的,可以采用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第一百九十六条 35kV和10kV电力直埋电缆一般应当在人行道下敷设。由于条件限制在车行道下敷设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220kV和110kV电力电缆可以同槽敷设,35kV和10kV电力电缆可以同路径敷设。
  路灯高控线应当与10kV以及以上电力直埋电缆同槽敷设。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力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应当采用水下敷设,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路、铁路、河流、新建成的城市道路等禁止开挖的路段,电力电缆应当采用非开挖方式敷设。

第二十三章 通信工程

  第二百条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第二百零一条 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架空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备注

消火栓

1.0

指消火栓与电杆间的距离

地下管线

0.5~1.0

包括通信管、线与电杆间的距离

火车轨道

地面杆高的4/3倍

 

人行道侧石

0.5

 

市区树木

0.5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郊区树木

2.0

房屋建筑

2.0

裸线线条到房屋建筑的水平距离



  第二百零二条 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名称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架设高度(m)

备注

架设高度(m)

备注

铁路

3.0

最低缆线到轨面

8.0

最低缆线到轨面

公路(大件路除外)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5

最低缆线到地面

房屋建筑

 

 

1.5

最低缆线到房屋平顶

河流

 

 

1.0

最低缆线到最高水位时的船桅顶

树木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其他通信导线

0.6

一方最低缆线到另一方最高缆线



  第二百零三条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水深大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埋;水深小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5至1米。

第二十四章 燃气工程

  第二百零四条 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调压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多层建、构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 建筑物

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调压站(m)

高压(A)

18

30

5

6

高压(B)

13

25

4

6

次高压(A)

9

18

3

4

次高压(B)

6

12

3

4

中压(A)

6

12

2

4

中压(B)

6

12

2

4

调压柜(m)

次高压(A)

7

14

2

4

次高压(B)

4

8

2

4

中压(A)

4

8

1

4

中压(B)

4

8

1

4



  第二百零五条 燃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的,可以设置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但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不得在地下设置。
  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多层建、构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物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下调压站(柜)(m)

3

6

3



  第二百零六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形式设置外,可以按照下列形式设置:
  (一)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以及各类锅炉的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与用气建筑物相毗连的专用单层建筑物内设置。专用单层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用气建筑物间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离;
  2.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
  4.门窗向外开启。
  (二)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可以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设置。
  (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小于或者等于100毫米的,可以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设置。
  (四)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的,可以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设置;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设置。
  第二百零七条 地下建筑物上方一般不得建设调压站;确需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的覆土应当满足调压站的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选址应当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名 称

压力(MPa)

超高压燃气管道

 

P>4.0

高压燃气管道

A

2.5

B

1.6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

B

0.4

中压燃气管道

A

0.2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越铁路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
  第二百一十三条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二)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第二百一十四条 燃气管道不得在地铁箱体上沿地铁方向顺行敷设。
  燃气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地铁横向交叉。确需交叉的,应当避免在地铁站出入口上方敷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超高压、A级高压燃气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5米。

第二十五章 输油管道工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输油管道线路走向,应当根据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城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建设现状与规划确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输油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可以采用土堤埋设和地上敷设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村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二)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工厂、飞机场、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四)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5米。
  (五)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与铁路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3米。
  (六)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七)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与干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与支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八)输油管道与河道平行敷设的,与水源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与其他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九)输油管道穿越河流的,与桥梁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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