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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9]2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及时取消纳入地方价格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限制及流通环节的差率控制,取消对磷酸一铵、复合(混)肥等肥种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要继续抓好化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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