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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8]28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我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3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能交[2006]42号),为适应用户报装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2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标准,按照110千伏电压等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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