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资金监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决算,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财政科技经费拨付意见;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因应研发情况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经费使用计划调整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对项目的影响等重要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项目目标管理:在验收前对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进行客观评价和确认,并提供相关报告,参加委托方对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单位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监理文档。
(七)监理经费使用:监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家咨询费、监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费用以及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差旅、交通、资料、会议费等。
(八)服务及保密:为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九)监理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并依据科学的方法,客观、公正行使监理职责,保证监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十)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后,有依据委托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理职责的权利。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接受省科技厅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对监理意见提出解释;
(四)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方和监理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五)对监理单位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权向省科技厅反映。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理工作的开展,自觉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监理,报送相关材料;
(三)配合省科技厅完成监理事项的协调工作;
(四)自觉维护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