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制定的《监理工作计划》,研究确定的监理控制点(项目任务实施的关键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书;
(二)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三)启动监理工作;
(四)实施全程监理;
(五)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
(六)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总结,提出监理结论;
(七)委托方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理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结论分为建议继续执行、建议调整执行或建议终止执行三种类型。
凡按计划履行合同,项目进展顺利的,可出具“建议继续执行”的监理意见;凡不能继续按原计划履行合同,需要调整任务书目标且调整后可能实现的,经相关专家组认可后可出具“建议调整执行”的监理意见;凡已无法履行任务书或在项目实施中有严重的违约、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出具“建议终止执行”的监理意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单位;
(二)审核项目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六)按监理委托书的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项目监理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进度管理:制定和实施监理项目进度检查制度,进行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和调整,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当进度工作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方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