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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7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暂行)》已经2008年11月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提高科技投入绩效,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省科技厅关于对重大科技项目实行监理制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省科技计划立项实施,资助经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云南省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

  第三条 项目监理是指省科技厅委托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科技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考察、监测评估,对项目(课题)分阶段及总体目标实现程度做出评价,对项目(课题)时间进度和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实现、经费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省科技厅成立项目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方”),设在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监理工作的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工作,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等文件,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纳入监理范围的重大项目,不再进行年度中期检查评估。省科技厅可视情况抽查监理单位尽责情况。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项目监理活动的实施主体。项目监理单位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监理工作需要遴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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