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卫生厅计财处在国库支付中心指标挂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在收到卫生厅网上申报采购计划后,于每月23日前审核,超时默认;政府采购处于每月25日前审批,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特殊情况随到随批。
第八条 收到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省卫生厅有关项目实施处室联系采购事宜。
第九条 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在收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采购中心提交最终的技术参数、编制技术参数的专家名单、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与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的接收单位(包括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对技术条件复杂或单机价值较高,确需实物验证的设备与物资,在提交技术参数时应予注明,同时告知省卫生厅计财处。
第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最终的技术参数3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标书,在征求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意见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发标,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标、评标,最迟不得超过25日。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确需另行安排查验样机的,省政府采购中心于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样机实物查验。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评标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迟不得超过30日,并向省卫生厅提供2份中标供应商投标书副本。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原件及评标报告复印件送省卫生厅计财处存档,同时备份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