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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皖卫计〔2008〕83号)


省卫生厅各处室局、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行为,完善采购运行机制,确保专项设备、物资的高效采购和利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安徽省实施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及资金核报流程》(财社[2006]481号)的基础上,制定《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与物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和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根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及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对卫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研究解决采购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商、解决卫生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负责制定中央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或当年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细化方案,并负责组织专家编制省级采购物资的技术参数。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卫生厅计财处及省政府采购中心可视情派员参加。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根据专业需要随机抽取,也可指定部分专家,但抽取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在中央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级实施方案印发后或省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细化方案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内容提出采购计划(含品目、数量)由项目实施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省卫生厅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以纸质形式送国库支付中心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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