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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 医疗机构校验由依法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医疗机构校验

  第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提出校验申请,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校验。
  第六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其它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校验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
  2、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5、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6、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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