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秘〔2008〕77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医疗机构校验作为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谁发证、谁校验”的原则,对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省直医疗机构以及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本季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通过《医疗机构管理版》软件逐级上报至我厅医政处,电话:0551-2242908;中医医疗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中医管理局,电话:0551-2641354;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妇社处,电话:0551-2242986。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