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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秘〔2008〕90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评办法和措施,在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医德考评一年为一个周期。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ll月至次年2月组织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护士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程序简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具体考评量化标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非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厅直医疗机构以及人员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德考评组织,由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负责,党委、纪检、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拟定医德考评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对医德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德考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抽查和考核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校验、年度工作考评相结合。对医德考评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问题的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校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医院等级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等处罚,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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