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考核。
1.检查考核分工:市检查考核组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所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
2.检查考核方式: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考核内容为组织开展活动的动态情况及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集中检查考核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评议打分等方式,主要内容为落实整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情况。检查考核细则由市安监办负责制定。
3.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评选资格。
七、活动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的活动实施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活动方案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的活动方案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报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办和所在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区(市)县安监部门要统筹协调,牵头做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教育,在本地、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局面。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政绩(业绩)考核、警示(告诫)谈话、执法监督、问责追究等手段,推动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和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属在蓉企业以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送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