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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通过非正常手段,采取在竞选中以回扣、承诺价格、请吃请喝、送礼品现金、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待岗培训,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二)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三)未经选举,擅自接受他人委托,参与拆迁评估活动,严重影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拆迁当事人另行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因拆迁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一年内两次以上报告不被采信的,取消其拆迁评估资格。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项目业主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自行拆迁的除外)。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的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评标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方式、条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经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拆迁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以及政府按指令性任务下达给国有企事业拆迁单位组织实施拆迁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必须邀请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及拆迁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立即注销,并终止其经营活动。违者责令该评估机构或拆迁单位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拆迁评估资质或拆迁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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