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787号)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
《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拆迁项目“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公开补偿安置程序以及办事流程;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拆迁行为公正、公开、公平。
第三条 严格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拆迁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摸底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调查必须三人以上,并实行拆迁单位、拆迁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