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声明媒体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82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登记中心:
房地产权利人遗失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按照《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
二十二条(三)项规定“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声明”的规定,应先登报声明原权证灭失。其间此类声明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要求曾统一刊登在《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为方便广大权利人,提高遗失补证的工作效率,现将可以刊登权证灭失声明的媒体扩大为在我市公开发行的报刊。